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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运输:进口或出口前须向香港海关呈交货物的资料

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时间:2023-03-28    字体:     

在中港运输过程中,货物进入香港境内或是从香港出境前,须向香港海关呈交详细的货物资料方可通关。这里,有20年深圳香港跨境中港物流陆路运输经验,自营上百台跨境中港货车的飞龙世纪物流公司进行详细总出,货物进口或出口前须向香港海关呈交的全套货物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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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附表 1 第 1 或 2 部所指明的资料,已就在订明车辆上的任何货物,按照第 (2) 及 (3) 款向关长呈交,否则任何人不得输入或输出该货物。

(2) 有关的资料,须以将该资料的电子纪录传送至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的方式呈交。

(3) 有关的资料,须于预期有关货物输入或输出 ( 视属何情况而定 ) 的日期前的 14 天内呈交。

(4) 任何人输入或输出在订明车辆上的未报关货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 3 级罚款。

(5) 任何人在知道在订明车辆上的未报关货物包含禁运物品的情况下,或在知道该货物的某部分包含禁运物品的情况下,输入或输出该货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500,000 及监禁 2 年。

 (6) 被控犯第 (4) 或 (5) 款所订罪行的被告人如证明,自己并不知道有关货物属未报关货物,及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知道有关货物属未报关货物,即可以此作为对控罪的免责辩护。

(7) 如任何人掌管输入或输出任何未报关货物的订明车辆,但除此以外,该人并不负有对该货物被输入或输出的责 任,则第 (4) 及 (5) 款不适用于该人。

附表1:

   第 1 部 关于包装货物的资料:

1. 包装货物的说明 ;

2. 包装货物的数目 ;

3. 载于每件包装货物内的物品的说明 ;

4. 每件包装货物的托运人的姓名或名称;

5. 每件包装货物的托运人的地址 ;

6. 每件包装货物的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 ;

7. 每件包装货物的收货人的地址 ;

8. 预期货物被带进香港的日期 ( 如适用 ) ;

9. 预期货物从香港运出的日期 ( 如适用 )。

   第 2 部 关于散装货物的资料:

1. 货物的总重量或总体积 ;

2. 货物的数量 ( 如适用 ) ;

3. 货物的说明 ;

4. 货物托运人的姓名或名称 ;

5. 货物托运人的地址 ;

6. 货物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 ;

7. 货物收货人的地址;

8. 预期货物被带进香港的日期 ( 如适用 ) ;

9. 预期货物从香港运出的日期 ( 如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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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香港 物流 道路货物资料系统 中港运输 飞龙世纪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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