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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应当缴税产品的海关监管条件

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时间:2023-06-13    字体:     

香港现在有四类应当缴税的产品,也称应课税品,分别为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从香港进出口此类物品须向香港海关申请进出口牌照。对于应课税品,香港相关条例规定如下:

所有一般保税仓及公众保税仓或私用保税仓的持牌人,均有法律责任就任何其所保管或曾保管的货品(不论该等货品是否置于其保税仓内)缴付须缴税款,直至该等货品按照根据本条例发出的许可证从保税仓移走为止。此外,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推定持牌人为在非法和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下移走任何曾由其保管而其不能作出交代的应课税货品;任何货品如有短缺,除非向关长证明并使其信纳短缺是由自然损耗、漏失、破损或持牌人无法合理地预见的其他意外或事故(计算上的错误除外)所导致的,否则须当作不能就该短缺作出足够交代。

如持证人或代表持证人行事的人所保管或曾保管的货品被发现有短缺,而持证人不能就此作出足够交代,则持证人有法律责任缴付该等货品的须缴税款。 

凡任何人获准无需许可证而处理某些应课税货品,如该等货品在该人保管下或在代表其行事的人的保管下失去或被发现有短缺,而该人不能就此作出足够交代,则该人有法律责任缴付该等货品的须缴税款。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推定持证人或其他人为在非法和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下移走任何曾由其保管而其不能作出足够交代的应课税货品。 

除非向香港海关关长证明并使其信纳任何货品短缺是由自然损耗、漏失、破损或持证人或其他人无法合理地预见的其他意外或事故(计算上的错误除外)所导致的,否则该人即不能就该短缺作出足够交代。 

如在根据本条评定税款时,不可能确定有关货品的确实数量、性质或价值,则关长可以其所得到的最好的证据为基础而评定税款;如没有该等证据,或认为该等证据并不正确,则关长可决定货品的数量及性质,或可为计算税款而定出一个价值,当作为货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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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应课税 香港海关 进出口 物流 保税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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