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关发布 发布时间:2023-12-26 字体:大 中 小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决了企业诉求集中、反映强烈的业务办理时限不足、企业集团准入门槛较高、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政策重叠等问题。本文将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方案》实施后,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可以适当放宽吗?
答:可以,《方案》实施后允许企业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对于需跨账册核销周期的,企业可选择在当期或下一个核销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也就是将深加工结转时间放宽到次月底,比原有规定多了15天。需注意的是,结转双方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时,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出现一方年前办理、一方年后办理的跨年申报情况。
问:企业办理的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业务,原要求必须在同一核销期内完成,现在可以跨核销期吗?
答:可以,但是针对的是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方案》实施后对于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需注意的是,“成品退换”方式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
问:企业办理集中内销手续能否简化?
答:对于非失信企业需要集中内销的,可以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企业不用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只要不是失信企业,都可以直接集中内销。
问:如果企业近期将搬迁新址,可以采用远程在线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吗?
答:可以,《方案》实施后,海关在“单一窗口”系统中增加企业搬迁业务模块,企业可以远程在线办理不作价设备、保税货物的转入、转出业务手续,不需要在迁出地、迁入地主管海关分别办理审核手续,往返传递书面资料,直接通过“单一窗口”就可以“足不出户”办理相关手续。
问:《方案》实施后,对于企业申报单耗超出原单耗标准的,海关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海关为顺应企业生产实际,在部分海关试点开展将单耗标准转化为单耗参数,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企业申报单耗超出原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申报单耗审核后予以保税核销。在部分海关试点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核批手续,高级认证企业无须海关核批即可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业务;非高级认证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企业为单元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无须逐本手册核批。
问:如果想申请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请问牵头企业必须为高级认证企业吗?
答:此次放宽牵头企业必须为高级认证企业的限制,允许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牵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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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针对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管理可否用同一管理模式和系统功能?
答:可以,原政策这两种监管模式的监管理念相近,但是在管理要求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按原有规定,“联网监管”账册需要执行“100%下厂核销”“海关抽盘商品的价值应占到本次核销盘库所有商品总值的25%以上”等管理要求;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虽然没有强制下厂核销和限定盘库比例的要求,但其不具备“联网监管”账册的滚动核销、周转量控制等便利功能。《方案》执行后,一是整合了“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统一适用前期、中期和后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二是优化金关二期账册管理系统,取消账册经营范围备案。
问:在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企业ERP系统能实现与海关系统进行对接采集数据吗?
答:可以,海关优先选取信息化系统完善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试点,对接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化系统,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报关数据等自动比对、核算核销,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依托智能监控指标和模型对保税货物的进、出、转、销、存进行动态协同监管,减少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数据和环节,压缩业务办理时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问:企业在核销过程中,料件有时会出现一些小的差异,这种情况会被处罚吗?
答:此次海关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中引入“短溢区间”弹性管理,对企业产生的一定幅度内的合理误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正常核销。这是海关聚焦加工贸易实际问题,主动顺应企业生产经营和纾困减负现实需求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