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时间:2024-01-26 字体:大 中 小
海关总署消息: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简称“区内保税展品”,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2”,全称“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简称“中心保税展品”,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以下简称“中心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保税物流中心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展览品,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5072)、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保税展品”(代码6072),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展览品(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出境时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5072)、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保税展品”(代码6072),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三)上述展览品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二、保税国际中转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3”,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货物”,简称“区内国际中转”,适用于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3”,全称“保税物流中心国际中转货物”,简称“中心国际中转”,适用于中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到从保税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国际中转货物,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国际中转”(代码5073)、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国际中转”(代码6073),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三)上述国际中转货物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完)
香港与内地保税区物流,中港电子关锁车,海关监管车,中港货车运输公司电话 :13538212566 ,李晓琳。
此政策相关解答:
1.保税中转监管方式有什么申报要求?
根据适用场景的不同,保税中转监管方式分为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货物”(简称“区内国际中转”,代码“5073”)和“保税物流中心国际中转货物”(简称“中心国际中转”,代码“6073”),分别适用于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国际中转运输货物,其对应的监管证件要求分别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货物(代码“5034”)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一致。保税国际中转货物进出境时熏要填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监管方式按照上述场景对应选择,其他项目的填制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出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的备注栏目中需注明进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号。
2.保税中转货物进入综保区后,按照境外货主要求,不再复运出境,是否需要修改原进境备案清单?
为便利企业申报、简化监管手续,保税中转货物入境后改变原出境计划而在境内留购或转为加工贸易等其他保税货物的,不需要修改原进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进口报关单,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备注栏目中需注明进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货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时不确定是否复运出境,则不属于保税中转货物应按照保税物流货物申报,并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