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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的详细解答

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时间:2024-03-18    字体:     

202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正式发布。此后,海关相继配套出台涉及免保税货物、免税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创新等8项管理规定,在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人员进出高度便利的政策背景下,海关在横琴合作区的分线管理监管制度逐步成型、储备相对充足。

“新”,贯穿于整个《总体方案》。其中,横琴合作区所实行的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人员高度便利政策,是对以往横琴新区“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模式的升级提档,从“放宽”到“放开”体现了横琴合作区高水平开放体系之“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横琴合作区具有自己独特的“新”一面:既有进出境货物、物品,也有国内流通领域的货物、物品,既有进出境人员,也有岛内生活的横琴合作区居民、进出区的其他内地居民,呈现了区域经贸流通和人员往来的全新形态,十分考验海关监管的智慧。 

“横琴合作区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海关监管形态,如果直接照搬现有园区模式,无法发挥其独特的政策和区位优势。”拱北海关自贸处处长王种瑞说,“对此,海关坚持守正创新,跳出园区管理的定式思维,为横琴合作区海关监管立法工作打开了新的视野。” 

围绕“海关监管区域”这一特殊定位,海关从监管权限、监管对象、监管流向、监管方式等4个维度,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和论证,逐步理清海关在横琴合作区监管方面的法律逻辑和脉络。 

在《监管办法》起草过程中,海关对在“二线”是实施进出区的“双向监管”,还是仅实施进区有需要时出口报关、出区监管的“单向监管”,一直反复论证。围绕海关在这个全新的“二线”应当管什么、放什么,要怎么管、怎么放,放开和管住之间如何实现平衡等问题,经过多轮论证,在解决好监管逻辑和职权边界等基本问题之后,《监管办法》最终采纳了进区有需要时出口报关、出区监管的“单向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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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海关部门在“二线”监管的行李物品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监管办法》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拱北海关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监管事项的公告》中重申了在“二线”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的范围为:从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再进入内地的行李物品。 

问:《拱北海关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监管事项的公告》中的“免税物品”应如何理解? 

答:《公告》中所指的免税物品是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的物品,例如:旅客携带在澳门购买的苹果手机经横琴口岸免税放行入区,那么该手机就属于免税物品。 

问:对加工账册,横琴合作区内企业可以申请选择什么方式核算保税料件耗用? 

答: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加工账册进行核销管理。经主管海关同意,具备条件的区内保税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对加工账册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不同方式核算保税料件耗用。 

1.采用单耗核算方式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耗等信息,海关实施备案式账册管理。 

2.采用耗料清单核算方式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耗料单信息,海关实施记账式账册管理。 

3.采用工单核算方式的,应当依托信息化系统使用工单记录保税货物生产、库存等情况,并如实向海关申报工单数据,海关实施备案式账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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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作为15天首次从合作区进入内地的居民旅客,当携带的免税物品总值没有超过8000元人民币时,是否需要向海关申报? 

答:这种情形的旅客,是无需向海关进行申报的。 

问:保税货物在横琴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应如何申报? 

答:保税货物在横琴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区内保税企业应当填报保税核注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适用相应的保税监管方式,运输方式按实际填报。比如,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填报“区内进料加工”(代码5015);横琴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用于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填报“区内物流货物”(代码5034)等。 

问:保税货物发生销售行为、或经“二线”出区,不再适用保税政策应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保税货物在横琴合作区内销售或经“二线”出区,不再适用保税政策的,区内保税企业应当填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按实际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或“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收发货人或区内保税企业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按实际填报,运输方式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问:什么是“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答:对横琴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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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征管办法》中“进口料件”具体指哪些料件? 

答:《征管办法》所称的进口料件,是指自境外进入横琴合作区的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包含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合作区的保税货物。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视同进口料件。 

问:哪些情形不能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答:有三种情形,具体是: 

(一)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 

(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企业在申请适用相关政策前,应对生产的成品和料件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准确判断。 

问: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如何征税? 

答:对横琴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如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海关网)


 


TAGS: 横琴合作区 进口 保税货物 海关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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