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时间:2024-08-19 字体:大 中 小
日前,飞龙世纪物流收到客户关于木材从香港进口到内地的运输咨询,客户主要的问题点是木材进口的通关要求,特别是检验检疫方面问题,我们的业务同事对此进行详细的解答,并顺利帮货主完成这批木材从香港到深圳的运输工作。
这里,小编也对此进行总结,希望能帮助到更多需要从国外进口木材到内地的货主朋友。当然了,如果您的货是经香港转运的,需要香港进出口货物运输服务,欢迎您联系我们。
进境木材包括进境原木和锯材。原木是指树木经去除枝叶后截断成为符合标准要求的木段。锯材是指原木经锯切加工产生的木质材料(厚度>6mm),包含木方、木板等,但不含薄板(厚度≤6mm)、木片、木碎片、木粒、木屑、木丝等。
一、进境木材申报的一般要求
企业申报应提供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明(通过陆路口岸进境的俄罗斯木材可以免于提供)等资料。
二、海关检疫查验流程
1.核对植物检疫证书的数量、检疫处理内容、附加声明等是否符合我国进口木材检疫要求。
2.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核实实货种类、数量、规格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3.检查运输工具/集装箱有无上(航)次所载货物的残留物、土壤及有害生物。
4.检查木材是否携带树皮,树皮是否超标。
5.关注木材表面、端面、树皮内外各种为害状(如空洞、蓝变、蛀孔、虫粪等),检查有无各种不同生活状态下的有害生物(如活虫、茧蛹、菌丝等)。
6.进境木材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料,需同木材一起检疫。
7.关注货物中有无夹藏/夹杂其他未申报的木材或物品。
三、进境木材申报的特殊要求
1.检疫要求
进境木材应附有原产/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不准入境;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不带有我国政府规定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等有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进境木材带有树皮的,应按照我国认可的除害处理措施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达到我国法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药剂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境原木不带树皮,且未实施其他除害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和我国签订双边协定的在国外未进行过检疫处理的俄罗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美国阿拉斯加的带皮原木须从具备A类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福建莆田港、江苏大丰港、河北曹妃甸港、辽宁长兴岛港、山东岚山港),并实施落地熏蒸处理。
来自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美国等7个国家的松属原木和锯材,须从指定口岸进境,其他口岸不接受报关入境。
白蜡树枯梢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白蜡树属原木禁止进境,但经过高温长时间加工处理后的白蜡木属板材和木制品可以进口。处理指标是:去皮、厚度≤30毫米、66摄氏度以上持续处理24小时,随附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涉及的国家共有26个。
2.濒危管制
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管制的动植物类群中,木材树种一直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CITES将管制物种列入3个不同管理级别的附录,并通过许可证制度约束贸易活动,以达成保护物种的目的。附录Ⅰ为禁止商业性国际贸易;附录Ⅱ为管制商业性国际贸易,允许进行商业性国际贸易的物种,但需通过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再出口证明书管理;附录Ⅲ为区域性管制商业性国际贸易,某个国家请求所有缔约方协助其管理的物种,允许进行商业性国际贸易,也需通过许可证或证明书管理,但对其限制通常少于附录Ⅱ物种。
我国是CITES缔约国之一,进口木材如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且为管制树种的,应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签发的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经检查无异常的进境木材,海关予以正常放行,顺利进口运输到内地。更多货物进出口物流,货物从香港进口到内地的通关及物流、运费问题,欢迎您来电咨询,联系人:13538212566 李小琳,飞龙世纪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