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时间:2026-07-17 字体:大 中 小
经香港中转往内地的货物,申请“中转确认书”的要求:
一、申报要求
1.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向内地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之一的,无需提交“中转确认书”:
(a) 由承运人发出的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内地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其中,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以为其海运始发地;或
(b) 全程由集装箱(货柜)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码和封条号码未发生变动的单证。
2.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进口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a) 经香港中转需进行预检验的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应当提交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b) 在香港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无需预检验的散装货物,应当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3. 当须向内地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进口人应当在向内地海关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中转确认书”。
二、申请方法
方法 1: 申请者一般须于有关货物抵达香港前最少一天通过电邮预先向香港海关递交“中转易”申请表格及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方法 2: 申请者须登记成为“贸易单一窗口”用户,并一般须于有关货物抵达香港前最少一天,透过贸易单一窗口电子平台向香港海关递交“中转易”的申请表格及提供所需证明文件。香港海关会因应运输方式及所需的处理方法计算收费及向申请人发出缴费单或由申请人在网上付款;当申请人完成缴费后,香港海关会处理申请及提供监管服务(如适用),在完成申请审批后签发确认书。
相关进口缔约国家/地区可根据香港海关“中转确认书”上的资料,对货物进行查核,以考虑有关关税优惠的申请。贸易商有责任向进口缔约国/地区提交“中转确认书”或其它证明其可享有关关税优惠资格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