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时间:2023-07-24 字体:大 中 小
从香港进口食品到大陆,需要用到中港冷藏车,香港冷冻车,属于中港食品物流范畴,同时进口的食品在向海关进行申报时,需要提交检疫许可证。企业在进口哪些食品前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如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本文,做香港到大陆物流,香港到大陆冷链运输的飞龙世纪物流有限公司将带你了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有关要求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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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哪些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其中,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主要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二、进口食品企业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应满足哪些条件?
(一)申请单位资质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办理不同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还需具备相应资质,如进口食品类产品需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粮谷类产品需完成进境粮食加工企业备案等。
(二)检疫要求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相关信息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信息服务-业务信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机构应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三、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有哪些流程?
(一)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板块办理,网上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首次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的,需按系统页面提示填写企业相应信息,填写完整后,提交所在地直属海关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检疫许可证。
(二)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需海关总署审核的,直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审核。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四)对已经签发的“检疫许可证”,企业可通过企业端查询,并打印报检预核销单提交进境口岸进行报检。
(五)申请单填写规范
1.进口日本水产品的,“输出地区”填写日本具体县名,如通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转运的,填写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其他产品均填写一致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即可。
2.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渔区编号(FAO信息)、加工厂名称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3.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路线”应注明直运,如“从XXX直运XXX口岸”。
(六)申请单位需提供的特别材料
1.进境肠衣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2.进境粮食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3.特许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四、“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海关应当及时予以核销登记。
五、哪些情况下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六、“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总署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海关总署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总署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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