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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物流:摩托车出口通关及运输注意事项

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时间:2026-08-13    字体:     

当前,国内摩托车企业正加速出海步伐,国产摩托车出口形成燃油、新能源双线并进的良好格局。飞龙世纪物流公司主营国内与香港跨境中港货物运输,经常收到客户关于出口摩托车的运输咨询,累积丰富的摩托车出口通关及运输经验。这里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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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等,摩托车归入品目8711项下,商品名称为“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边车”。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一般按照气缸容量(排气量)可分为50毫升以下、50毫升至250毫升、250毫升至500毫升、500毫升至800毫升和800毫升以上,对应可归入87111000至87115000项下;电动摩托车可归入87116000项下。

出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我国对燃油摩托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及全地形车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生产企业的每款具体车型需申请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经营企业需获得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授权,方可申请出口摩托车许可证。出口前,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许可申报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申报的为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件。

出口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6年版)及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要求,摩托车应申报以下五项要素:摩托车品名,应明确指出摩托车的通用名称,以便海关进行准确的商品分类和识别;摩托车发动机类型,应注明摩托车所使用发动机的具体类型,如柴油、半柴油、汽油、电动机等;摩托车排气量(电动摩托车不需要申报),应申报摩托车具体的气缸容量,为该发动机所有气缸容量之和,一般以“cc”或“毫升”为单位;摩托车品牌(中文或外文均可),即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摩托车上的品牌标志,需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以便海关进行品牌识别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核查;摩托车型号,一般为摩托车功能、款式等指标的代码,有助于区分不同功能和配置的产品。

出口商品检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出口摩托车未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不需要在出口前实施法定检验;海关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实施抽查,即可能在通关过程中实施开箱查验。此外,在海关查验实务中,常发现夹带、漏报危险品(如蓄电池、电解液)等情况。因此,为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出口企业应积极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如实申报,告知相关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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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世纪物流公司负责货物进出口申报的工作人员表示,为进一步强化摩托车合规出口,建议企业重点关注出口目的国(地区)对摩托车产品的相关准入或认证要求,提前了解办理流程和工作要求,避免境外通关受阻。如果您有摩托车及相关产品出口到香港到海外,欢迎联系我们。




TAGS: 出口到香港 摩托车 物流与运输 出口许可证 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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